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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查看原文
发布机构财政部
文号财关税〔2026〕23号
AI 摘要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关税〔2026〕23号文,对2026-2030年中西部地区九大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在免税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参展商自动适用。

AI 解读

该政策为税收优惠而非资金补助,参展商在中蒙博览会、东盟博览会等九个指定展会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凡在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内即可免税,无需单独申报。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不得享受。超出额度或展期结束后未销售且不复运出境的展品照章征税,各展会承办单位须在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向四部门报送实施情况。

适合谁申报

计划参加中西部地区九大国际性展会的进出口贸易企业、境外展商及有进口展品现场销售需求的消费品、装备制造等领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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