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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查看原文
发布机构财政部
文号财税〔2026〕50号
AI 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经国务院同意,于2026年7月8日联合印发财税〔2026〕50号通知,部署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要求各省区市贯彻执行;属税收征管政策,无资助金额与申报安排。

AI 解读

本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属于企业合规义务而非申报类资助项目,因此不存在申报条件、截止日期或支持资金。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需重点关注试点范围、计税依据与适用税额,提前测算税负并完善排放监测核算。具体征收细则以附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为准。

适合谁申报

试点地区内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如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药等行业的生产和涉VOCs环节企业,需履行纳税申报与排放核算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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